
玻璃容器抗機械沖擊試驗方法是依據GBT6552-2025,用固定質量的擺錘沖擊樣品測試玻璃容器抗沖擊強度的機械試驗方法。適用于測試玻璃瓶罐及類似玻璃容器的抗沖擊強度。
測試原理
通過將金屬擺錘提升至規定高度后自由釋放,使勢能轉化為動能,利用擺錘與玻璃容器瞬間碰撞產生沖擊力,以此模擬玻璃容器在運輸和使用過程中遇到的碰撞,預測產品抗沖擊破壞性的能力。
儀器要求
沖擊試驗機由機身、刻度盤或數字化控制裝置、擺錘及防護罩等組成,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擺錘:
1) 擺錘由擺桿和沖擊錘組成,質量為612g±2g。
2) 沖擊錘端點所用鋼球的公稱直徑(Dw)為25.4mm,鋼球質量符合 GB/T308.1的要求。
3) 擺錘重心應位于擺桿的中心線上,重心到支承中心的距離(L2)為239.0mm±0.5 mm。在擺動過程中,擺錘重心軌跡應在同一平面內。
4) 當擺錘處于水平狀態時,沖擊錘端點的重力為4.90N±0.05N。
5) 沖擊錘端點到支承中心的距離(L1)為293.0mm±0.5mm。
b) 刻度盤或數字化控制裝置:
1) 刻度盤應能調節,并有擺錘角度(°)和沖擊能量(J)指示。
2) 當沖擊能量不大于0.54J時,其分度值不應大于0.06J;當沖擊能量大于0.54J時,其分度值不應大于0.12J。
3) 若采用數字化控制裝置,應能達到等同于刻度盤的沖擊能量和分度值要求。
c) 機身:
1) 機身由底座、立柱、樣品支承臺、V 形后支座和半圓柱樣品靠件、高度調節桿和水平調節臺組成。
2) V 形后支座材質為45號鋼,材質技術要求應符合 GB/T699。 半圓柱樣品靠件的半徑R為19.0mm±0.3mm,硬度為 HRC40~45。
3) 底座應能被固定在試驗臺上。

試驗步驟
1 檢查沖擊試驗機
a) 試驗機底座應水平放置,并與試驗臺緊密連接;
b) 試驗機機身各部分應不晃動;
c) 將擺錘放在0.07J處釋放擺鉤,其自由往復擺動應在20次以上。
2 放置樣品
2.1 將樣品放置在樣品支承臺上,應與半圓柱樣品靠件緊靠,必要時應在樣品頂端增加壓板,保證在試驗過程中,樣品在不受任何側向力的情況下始終與半圓柱樣品靠件緊密接觸。
2.2 調節高度調節桿,上下調節樣品支承臺,使沖擊錘端點位于樣品的測試部位。
2.3 前后調節水平調節臺,使樣品表面剛剛觸碰自然下垂處于靜止狀態的沖擊錘端點。
3 確定沖擊部位和沖擊點
3.1 沖擊部位
針對樣品形狀可選擇跟部、中部、肩部等易發生碰撞的部位。
3.2 沖擊點
3.2.1 對于圓形玻璃瓶罐及類似容器,在規定沖擊部位等高的水平周圈上,采用同一沖擊能量分別沖擊大致等分的3個沖擊點。
3.2.2 對于方形玻璃瓶罐及類似容器,分別確定兩個相鄰面與沖擊部分等高線的中點為沖擊點,采用同一沖擊能量分別沖擊相鄰兩個面上已確定的2個沖擊點。
3.2.3 沖擊點應避開合縫線。
3.2.4 對于其他異型容器,可另行確定沖擊點的位置和數量。
4 試驗類型
4.1 通過性試驗
4.1.1 采用規定的沖擊能量,沖擊樣品規定部位上滿足3.2要求的沖擊點,目視檢查樣品破裂情況。
4.1.2 記錄試驗結果:
———試驗所用的沖擊能量,單位為焦(J);
———試驗中樣品破裂情況或破裂的樣品數量。
4.2 遞增性試驗
4.2.1 確定起始沖擊能量、遞增間隔(步長)和最終沖擊能量(必要時)。
4.2.2 在每一個沖擊能量處對同一樣品進行7.4.1規定的試驗,直至到達最終能量或樣品破裂。
4.2.3 記錄試驗結果:
———試驗所用的起始沖擊能量、遞增間隔和最終沖擊能量(如有),單位為焦(J);
———每個沖擊能量的樣品破裂情況或破裂的樣品數量。
樣品破裂鑒別
樣品經過沖擊后,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判定為樣品破裂:
———樣品碎裂成2塊或2塊以上;
———樣品出現目視可見的裂紋。
以上即為玻璃容器抗機械沖擊試驗方法,可根據以上方法進行試驗并撰寫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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